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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行为的处罚

作者: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0-10-21   阅读:

序号: 002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4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电话号码:(0888)8882699,地址: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200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丽江市纪委监察局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88)5100506; 3.信函投诉:丽江市纪委监察局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通讯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昌洛路廉政教育基地,邮政编码:674100; 4.网站: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ljhrss.yn.gov.cn),电子邮箱:lijiang8882199@126.com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江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办理流程图: 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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