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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云府登1232号
(2014年丽江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2月19日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4号公布,自2015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用工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筑、公路、绿化、电力、水利、装修、通信网络等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监督工作坚持“在项目审批中‘谁审批、谁负责’;在项目建设中‘谁建设、谁负责’;在项目管理中‘谁总承包、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园林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
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五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中央、省属、市外来丽以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建设单位,在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开工许可的,工资保证金预存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开工许可的,工资保证金预存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工资保证金专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预算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查验证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查验证明后方可办理开工许可证。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经查证属实的,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向责任单位开具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书面通知,由责任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和监督下,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或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划支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以被拖欠或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数额为限。
被拖欠或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数额存在争议的,划支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先行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增存1%工程款或者1个月工资总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增存工资保证金处理决定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提取工资保证金,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且公示15日内无农民工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建设单位凭提取工资保证金证明,到开户银行提取剩余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认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及遵守相关规定情况,对各用人单位信用情况进行认定。经联席会议认定为不良信用的单位,报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限制其在丽江市范围内参加招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自交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减半交存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免交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实施工作。工作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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